第一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863年成立于日内瓦并得到日内瓦公约和红十字国际大会的承认。它是一个独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2.它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条 法律地位作为受瑞士民法第六十条和有关条款管理的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具有法人地位。第三条 总部、标志和箴言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总部设在日内瓦。2.它所使用的标志是白底红十字。它的箴言为:战时行善。它同时也承认另一箴言:通过人道获致和平。第四条 职责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1)维护和传播运动的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和普遍;(2)承认符合运动章程所规定条件的重新组建或新成立的国家红会,并将此承认通知各国红会;(3)履行日内瓦公约所授予的使命,为忠实执行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而工作,受理所有违反该法律的起诉;(4)作为一个中立组织,其人道主义工作主要是努力在任何时候向国际性或其他性质的武装冲突及内部动乱的军人和平民受害者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保护和帮助;(5)确保日内瓦公约中所规定的中央查人局正常运转;(6)与各国红会、军队和地方医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合作,在武装冲突发生前,培训医务人员并准备医疗物资;(7)为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理解和传播而工作,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该法律;(8)履行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国际会议)所赋予的使命;2.作为一个特别的中立和独立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自行采取任何人道主义措施,并研究需由这样的组织研究的问题。第五条 与运动其他成员的关系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各国红会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与各国红会协调一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各国红会在共同关心的领域开展合作。如:为武装冲突时采取行动作准备,尊重、发展、批准日内瓦公约,传播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基本原则。2.在本章程第四条第1节(4)款所指的情况下,并在需要协调其他国家红会的帮助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根据与国际联合会签署的协议,与有关国家红会合作,确保这一协调工作。3.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国际联合会保持密切联系。根据运动章程和与国际联合会的协议,它与国际联合会在共同关心的领域开展合作。第六条 与运动以外的组织的关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政府当局和所有它认为有必要建立联系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保持联系。第七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自行遴选的方式在瑞士公民中选举其委员。委员人数在15至25人之间。2.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内部议事规则中。 3.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每4年选举一次。在三个四年任期后,需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四分之三的委员同意才可连任。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选举名誉委员。第八条 代表大会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以集体做决定的方式行事。它制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理论和总政策,并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整体活动进行监督。2.代表大会由国际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主席和两位副主席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第九条 执行理事会1.作为集体领导的执行理事会负责处理总体事务,它直接监督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工作。2.执行理事会最多由7人组成,其成员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中选出。3.代表大会选举执行理事会成员。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主持执行理事会。第十条 领导机构1.作为集体领导的领导机构,根据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和主席的决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2.领导机构的权限及组成有专门的规定。第十一条 财务契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第三者的所有财务契约须由经其批准的两个签字才有效。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授权给它的委员或代表,以他一人的签名签署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财务契约。